第一条 根据《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 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生证是明确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。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且取得正式学籍者,发给学生证。
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,应妥善保管,不准转借他人, 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。
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,交费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,学院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章注册,未盖章注册的学生证无效。
第五条 学生证遗失需到所在学院登记,由学院统一交教务部办理学生证补办手续。受理补办申请在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四、 星期五,领取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。
第六条 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两张学生证,擅自更改学生证上姓名、地点等情况或利用补证机会为非本校学生办证者,均属违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七条 学生证里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如需变更,应持相 关证明材料到教务部办理变更手续。因家庭地址变更或户口迁 移的,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的复印件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25年 5 月8 日起施行,学校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深圳大学教务部
2025年5月7日